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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提醒借条陷阱案例

2011-04-08 20:54:01 来源:


律师提醒借条陷阱案例

律师提醒借条陷阱案例:

1.是己借款,非己写条。

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。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,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,离开现场,不久返回,将借条交给张,张看借条数额无误,便将10000元交给王。后张向王索款时,王不认帐。

张无奈起诉法院,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,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。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,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,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。后经侦查,王承认借款属实,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。

2.利用歧义。

里某借武某50000元,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。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,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,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: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,现还欠款5000。这里的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,又可以解释为尚欠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谁主张,谁举证,武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里某仍欠其45000元,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。

3.以收代借。

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,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:收条,今收到孙某7000。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,李某在答辩时称,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,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,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。类似的还有,凭条,今收到某某元

4.财物不分。

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,在出具借据时,郑某写道: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。这种偷换元的做法,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。

5.自书借条。

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,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,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,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。

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。丁某欲辩无言。后查明,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,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“0”

6.两用借条。

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。出具借据一张:借到现金18000元,刘某

刘某归还该款,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,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。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。

7.写条不写息。

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,约定利息为年息2%。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: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。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,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。

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,人民法院审理后以《合同法》第21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,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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